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素质和能力,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是指对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等的量化考核。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并具体对从事中央驻陕和省属工程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由基本信息、日常考核和奖惩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制度,单次评标结束后,由省、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据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报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条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需跨区域评标时,其个人考核由参评项目的监管人员记录其评标行为,并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八条 评标专家聘用期为两年,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评标专家考核期满后,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考核期内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公布。
考核期内评标专家还处于暂停状态的,在下一个考核期继续暂停其评标资格,直至暂停期满后方可继续评标。
考核期内评标专家被通报批评或暂停评标专家资格达到三次的,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公告:
1.参加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3.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的;
4.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暂停半年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评标时敷衍了事,扣分不说明理由的;
2.对自己的评标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标意见相反言辞的;
3.评标时不独立进行评标,擅自评议标书内容的;
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低分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7.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暂停一年评标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评标专家确认同意参加评标后,评标活动开始前未请假且缺席评标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
4.不合理索要评标劳务报酬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7.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8.评标结论两次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9.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10.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1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12.发现替代行为的;
13.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被通报批评或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在公示后三日内可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一个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记入评标专家良好信用档案:
1.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监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2.在评审项目过程中查证陪标、串标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不再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