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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由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审批核准,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项目),以及中央驻陕、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5.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省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省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省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4.省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

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

(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

三、国有产权交易

(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股)权转让;

(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

(三)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的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的转让;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四、政府采购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五、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省属院校为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六、医用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省级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统一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供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上网采购。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单指省级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其他医疗器械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范畴。

七、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限额标准,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排污权交易

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均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排污权交易。

九、林权交易

省属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森林资源、林木、林地流转项目。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十、省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一)省高级法院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产和物品,依法追回的赃物等,以及所涉及的涉诉资产拍卖;

(二)省检察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没收物资;

(三)省公安部门及其直属办案单位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处理的涉案财产和物品;

(四)中央驻陕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法院判决没收或裁定由海关执行变卖处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抵缴罚款或抵缴罚没货物等值价款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五)其他省级有关部门涉及罚没物处置依法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十一、特许经营权交易

省级部门审批、核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交易。

(一)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二)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三)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四)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五)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六)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转让;

(八)污水处理权交易;

(九)垃圾处理权交易;

(十)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十一)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二)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二、其他

(一)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执行;

(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根据省级交易目录细化、补充后执行;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适时调整并公布;

(四)本目录及有关要求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