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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保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工作
(一)经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社会代理机构(指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代理机构,下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或指定,社会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须以文件形式送财政部门备案。鼓励通过竞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及个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和代理业务,否则,财政部门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严重程度,暂停其3个月至半年的代理业务。同时,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将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原因,1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须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暂停其代理业务半年。
(二)各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建议采购单位以各种理由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受托代理采购的,要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在财政部门办理有关采购业务时,须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三)各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收取,不允许超过国家标准收取,严禁以返还代理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代理业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代理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确因时间紧急或技术复杂等原因不具备代理能力的,需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采购单位自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五)各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须在3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采购需求以及技术参数,不能提供的,代理机构在5日内退回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需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的,代理机构须在3日内完成。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代理机构须在5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起草工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代理机构须在3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起草工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从接到采购任务到发布中标公告须于40日内完成;其他采购项目,从接到采购任务到发布成交公告须于2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代理机构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考核。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
(一)采购文件中必须细化有关指标的量化得分范围,在综合得分的每一类项下,应根据项目情况划分若干子项。对无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评审及赋分的,即为合理,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赋分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废止畸高畸低的赋分。
(二)各代理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标准化采购文本,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的制度规定为依据,不得突破。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的制度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一律无效。同时,各代理机构制定的标准化采购文本只是规范其内部工作流程的文本,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各代理机构不得以标准化采购文本规定为由,对评审专家畸高畸低的赋分作为无效处理,从而导致评审结果的改变。
(三)供应商资质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和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和询价小组因评审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但必须对其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采购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
(四)采购公告中需公布采购预算,分标段或分包的,需分开公布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公布后,若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作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处理。
(五)如果采购文件中提及需供应商出具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的,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供,但须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六)为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三、规范采购文件发售和公告工作
(一)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询价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开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各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发售期内,不得以审查资质、提供授权书等任何理由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财政部门若接到举报,取消其该项目的代理资格。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书面提出,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响应截止时间2日前书面提出,询价项目在响应截止时间1日前书面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须按质疑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须按规定延长截止时间。
(二)采购文件售价应当以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免费获取或网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确需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的,不设标段的标书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分标段出售标书的,每标段标书售价不得超过300元,具体由社会代理机构在上述标准内掌握执行。严禁将标书售价与采购金额挂钩。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谈判)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满无异议后,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
(一)询价采购包括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询价,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询价。
(二)主管预算单位即为一级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先报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同级预算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需在谈判、询价开始前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确认。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推荐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专家库统一抽取和管理。
(四)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标明特定供应商或品牌,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地方,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采购限额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可以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推荐三个以上协议供货品牌或供应商参与谈判,但谈判文件也须谈判小组确认。
(五)参与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谈判及询价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且采购单位或谈判及询价小组不推荐的,须终止谈判、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
(六)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实行多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后,谈判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
(七)保证金不予退还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八)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按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作为新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依次类推;若属于供应商原因的,采购单位书面告知财政部门后,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若采购单位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可暂停审批其采购活动,直至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
(九)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追加;超出部分,按采购限额组织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