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和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中心”)提起书面质疑,中心依法受理质疑,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质疑回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心监督管理员负责受理和处理质疑事项。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人或中心应当予以及时口头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和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处理的,则由采购人依法受理,中心应及时向采购人转交质疑材料。
第八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内容如涉及保密事项的,质疑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信息的合法来源;
(三)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质疑在法律规定的质疑期限内提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供应商的以下质疑,中心不予受理:
(一)供应商不是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限期提出的质疑;
(三)对供应商提出的同一事项质疑已经答复的;
(四)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没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条件。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并按照采购人、中心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被质疑人)数量提供质疑书的副本。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中心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中心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心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质疑回执单》;
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款及第十条规定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应积极配合中心的质疑调查处理工作,并为中心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拒绝配合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不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五条 中心负责处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受理质疑后,依据质疑的内容及时牵头组织调查,质疑所涉及的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中心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确需组织考察或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的,中心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或对正在履约的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并经证实的,中心应将情况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经批准同意,可暂缓签订采购合同或暂停项目履约。
第十八条 中心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中心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质疑人为中标人的,确有实质性违反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果合同未签订的,中心收回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由该项目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
2、质疑的内容针对评审专家、采购操作程序或项目负责人的,依据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报相关监督机构和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
3、质疑的内容针对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应予以配合,负责召集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监督人员,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材料,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4、答复书应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5、在质疑处理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及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暂停,如暂停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保证后,可以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或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答复书应加盖中心与采购人印章。答复书的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土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答复的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