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4〕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结合我省评审专家管理实际及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评审专家申报及审核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补充条件

申请成为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应当具备《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二)在线参加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评审专家申报应当提交的补充材料

申请成为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应当提交《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个人信用情况截图;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评审专家资格审核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向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域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各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专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推送“陕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二)“同等专业水平”情形的认定条件,由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对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及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申报不超过3个评审专业。评审区域原则限定在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