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政府采购处负责起草,征求了有关单位、有关地市县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同时组织地市财政部门和部分行业代理机构专业人士进行讨论,根据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不太健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加之部分环节监管没有完全到位,一些突出问题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有的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不高,采购文件编制粗制滥造;有的代理机构职业道德差,代理服务不专业;有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指向性、排他性条款,涉嫌操纵交易,投标供应商反响强烈,投诉举报呈上升局势。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我处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及《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执业实际情况制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经过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各地市财政部门研讨,截止目前,共收到修改意见25条,经研究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第二条增加“在陕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内容,明确代理机构从业属地。
2、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从业管理的规定,为预防代理机构出借、出租代理业务,个人挂靠代理机构承担代理业务,明确代理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在名录登记时应填报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信息。第七条增加“代理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应登记在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内”内容 。
3、对第十七条明确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收费金额,防止代理机构在中标后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增加“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内容。
4、第三章从业管理增加一条,即“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不予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情况,应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层级,将保证金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内容。明确了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后,应将不予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上交财政部门。
5、第二十一条调整“代理资质”用语,财政部实行名录登记后,不宜在使用“代理资质”一词,修改为“代理业务”一词。、
6、其他调整,将原第十七条至原第二十八条名称,依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阐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政府代理机构管理基本构架。第二章名录登记第6—11条。明确登记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基本条件,登记程序,以及发生变更事项的处理方式。第三章从业管理第12—21条。确立代理机构职责、专职人员能力、办公场所及评审场地要求、代理机构选定形式、明确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诚信第22—27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程序以及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8—29条。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而制定,明确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需要说明一下,由于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同,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章,对代理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第28条第十三项、第29条第五项为兜底条款。第六章附则第30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起始实施时间。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电话:87610844
文件网址:http://xxgk.sf.gov.cn/gfxwj/JbU3a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