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权威问答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

1.【问题】咨询工程中的咨询范围包括哪些?答复单位:投资司答复时间:2023-7-14

【答复】您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感谢您的咨询。

财政部答复

2.【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盼复,谢谢!答复单位:会计司 答复时间:2023-1-31

【答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3.【问题】根据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期“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与质疑管理办法中质疑期: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果执行呢?回复时间: 2023-12-27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中,“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分别计算。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谈判文件依法提出质疑。

住建部答复

4.【问题】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应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请问园林绿化项目招标,可以不可以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作为招标资格条件?(2023-05-17)

【回复】答复时间:2023-06-14

招标资格条件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项目规模及特性,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

5.【问题】《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行授权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一部分规定了如下内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请问应当如何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1、应当理解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监管这种模式,不得再采取其他模式;2、房地产管理部门选择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但仍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其他监管模式(如第三方机构监管、政府直接监管、国有独立非营利机构监管),只要其他监管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即可。网友(江苏省盐城市 李江波)2023-06-01

【回复】答复时间:2023-06-14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1.市、县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预售资金监管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和各方责任。我司工作人员已就上述答复意见与咨询人进行了交流。

6.【问题】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时,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下载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及相关社保证明文件,但持证人未在证书上手写签名,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判定该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资格无效?网友(四川成都 李宇)

2023-06-02

【回复】答复时间:2023-06-1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7.【问题】想咨询一下,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还有没有要求必须为高级职称的要求?谢谢!网友(江苏省镇江市徐海涛)2023-05-29

【回复】答复时间:2023-06-15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即可。关于企业技术负责人已无具体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但应满足招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8.【问题】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疑问:上述的承包单位是否包括设计单位?我们单位同时具有设计和监理资质,在我们中标一项目的设计业务后,还能否投标本工程的监理业务?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业务只包括施工阶段的监理,不包括设计阶段的监理。网友(广东省张利军)2023-09-11

【回复】答复时间:2023-10-12

根据《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9﹞254号),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9.【问题】《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根据以上管理规定可知,变更注册了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其注册执业资格是已变更至了新执业单位的,故其在原注册执业单位已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也未再继续注册执业。

需咨询的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注册后,仍以原注册单位注册造价师名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已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文件?网友(重庆胡晓)2023-11-15

【回复】答复时间:2023-11-28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是针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情形作出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是针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情形作出的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是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咨询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注册后,仍以原注册单位注册造价师名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问题,应当由执法单位结合调查处理情况确定适用相应的处罚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答复

10.【问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6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条中“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3-07-25 15:03:33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1.【标题】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那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也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即该管理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3-09-05 14:17:03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2.【标题】关于国有控股企业招投标及进场交易的问题咨询

【内容】国有控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某类资产的租赁和销售服务,这个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该类拟用于租赁、售卖的资产时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国有控股企业处置(包含销售)租赁物、售卖主营涉及的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场交易?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3-10-19 15:56:30

【回复】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该种行为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畴,不需要进场交易,可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相关物业列入转让方的固定资产,该等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13.【标题】关于央企购买交易所挂牌资产是否需要履行招采和评估程序的问题咨询

【内容】中央企业直接从公开交易所摘牌购买资产的行为除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外,是否需要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履行招采程序?若挂牌资产为国有资产,是否无需另外进行资产评估?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3-12-08 14:43:42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问题所述“中央企业从公开交易所摘牌购买资产”为经过企业投资决策审批后的市场化交易行为,不属于招采程序规范的范围。2.从产权交易机构购入国有资产,因转让方已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买受人可不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